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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歸責年齡下調問卷調查研究報告

 一、前   言

在2008年初,法務局就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向展開公開諮詢。在諮詢文件中,政府提出建議,對刑事責任年齡的訂定進行改革,即基本維持現行的制度,以16歲作為刑事責任年齡,但對於一些特別嚴重的犯罪,則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4歲。

在推出有關的改革意向前,政府也做了大量的研究工作,包括委託香港城市大學、澳門大學及澳門青少年犯罪研究學會進行了《刑事責任年齡研究》。該研究根據各項子研究,包括《澳門青少年心智發展研究》,《澳門司法介入的違法青少年情况與特徵研究》,《澳門社會發展回覽報告》,《訂定刑責年齡立論基礎研究報告》,《專家學者對刑事責任年齡方案的意見研究》,及《居民對刑事責任年齡方案意見調查》等,進行了綜合分析及作了綜合研究報告。有關的研究是十分有益及有意義的,但也有意見指其相對地缺乏較為廣泛的意見調查,特別是缺乏對受影響階層,包括青少年學生、家長及教師的意見調查。

同時,也有學者指出,有關的研究缺乏對澳門法律制度的認識,缺乏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和刑事責任年齡的相互關係的認識,本土性稍不足。有本澳法律學者及社會學者對研究人員表示,刑事責任年齡的訂定和澳門源於葡萄牙的法律體制有極深的關係,而有關青少年成熟程度的看法及處理,不僅在於刑事責任年齡的釐訂,也在於民事責任、登記制度、工作、政治參予等等制度的年齡區分。同時,對於未達歸責年齡的青少年,也並非有部份人士所指不用受罰,而是由《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作出相關的教育及監管,其中部份措施的嚴厲程度和監禁幾乎無異。第2/2007號法律《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剛於2007年4月由立法會通過,成效尚未作出研究,必將影響有關研究的客觀性及本土性。

基於此,研究人員走訪了一些學生、教師及家長,驚訝地發現他們大部份都不了解《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按現行制度,假設一個剛滿12歲的青少年犯了嚴重罪行,他有可能被判收容,需收容於少年感化院。而假如有足夠的條件,有關收容措施可直至其滿21歲。換句話說,他有可能最長有9年的時間是沒有自由的。有學生、教師及家長表示,支持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至14歲,但不認同犯嚴重罪行的12歲青少年被判類似"監禁"的處罰,成為了一種有趣而又矛盾的情況──既支持及要求更早地處罰,又認為現行制度太早處罰。如果連最有切身關係的學生、教師及家長也出現這一情況,有理由相信同樣的情況,甚至更差的情況會出現在公眾對有關事物的認識之上。

因此,研究人員認為,有必要對學生、教師及家長進行一項有關刑事歸責年齡的問卷調查,並系統地瞭解他們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認識。研究的結果,相信對澳門社會及相關的法律改革有相當的參考意義。

研究人員本來設計了一些較為詳盡的問卷,但因資源及操作等方面的考慮,進行了研究題目的收縮。在籌備研究時,研究單位獲社會文化司、澳門基金會的支持及贊助部份經費,使研究可以順利展開。

值得一提的是,本研究的出發點是在以上的分析和考慮之下,進行一項系統及科學的研究,補充現有研究的不足,而非直接回應法務局的相關公開諮詢。因此,本研究並沒有在公開諮詢期進行,而是選擇在諮詢期過後,在公眾對相關事項有一個認識及記憶尚算清晰之時,研究其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及其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認識。研究的結果,雖非一個公開諮詢的回覆,相信仍將有利於社會、學校、相關政府部門,乃至他日討論有關法律改革時的立法會議員,作參考和分析之用。

調查於2008年4月14日至4月29日進行,以自填問卷方式進行。在9間以中文為主要授課語言的學校的協助下,共向學生發出問卷4370份,收回問卷3785份,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713份;共向教師發出問卷600份,收回問卷398份,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81份;共向學生家長發出問卷400份,收回問卷342份,經核實共有有效問卷335份。

 

表 1.1: 問卷回收基本情況(份)

 

發出問卷

收回問卷

有效問卷

學生

4370

3785

3713

教師

600

398

381

學生家長

400

342

335

 

研究人員將問卷資料輸入電腦,再以SPSS軟件作分析。

因為研究方面的限制,研究人員採用的是便利取樣方式,取樣對研究結果有一定的影響,需請留意。

 

 

二、背景資料

1. 學生

3713名受訪學生中,1600名(43.1%)為男性,2048名(55.2%)為女性,65名(1.8%)沒有回答性別。他們的最低年齡是10歲,最高年齡是24歲,平均年齡是15.91歲,中位數是16歲。他們的年級分佈見表2.1。

 

表 2.1:受訪學生年級分佈

 

人 數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中一

467

12.6

13.0

中二

773

20.8

21.6

中三

745

20.1

20.8

中四

548

14.8

15.3

中五

499

13.4

13.9

中六

553

14.9

15.4

沒有回答

128

3.4

總數

3713

100.0

100.0

 

2. 老師

381名受訪老師中,144名(37.8%)為男性,237名(62.2%)為女性。他們的最低年齡是21歲,最高年齡是69歲,平均年齡是36.06歲,中位數是32歲。他們的最低教齡是1年,最高教齡是46年,平均教齡是11.84年,中位數是9年。

 

3. 家長

335名受訪家長中,103名(30.75%)為男性,232名(69.25%)為女性。他們的最低年齡是32歲,最高年齡是63歲,平均年齡是44.44歲,中位數是44歲。

299人(89.3%)有超過一個子女。長子女的平均年齡是18.45歲,中位數是18歲。最小11歲,最大50歲。幼子女的平均年齡是12.83歲,中位數是13歲。最小2歲,最大21歲。

35人(10.4%)只有一個子女。平均年齡是15.69歲,中位數是15歲。最小12歲,最大20歲。

 

三、基本分析

  在問卷中,為了更好地表達《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情況,研究人員引入了一些概念,將其定義為:

1. 犯事:即做出了我們一般講的犯罪的事,如殺人、斬人、搶劫、偷竊等。

2. 監禁(坐監):即被法官判,要到一個地方關起來,而且:

*一般情況下幾個月,甚至於到很多年不可以離開這一地方;

*和很多不相認識的人,甚至於您仇視的人,同樣被關起來一齊睡覺、吃飯、生活;

*生活受很多的規限,如:定時起床,定時睡覺,要經批准才能看一些電視,不可以打機等。

這些不是嚴格的法律定義,但通過試測及修正等,可以較為有效地反映社會上對犯罪、監禁(包括徒刑及收容)的一般認知,達到研究的目的。

 

1. 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適用年齡的認識

受訪者需回答一個問題,即"對於一個的心智正常的人來說,在幾多歲以上犯事就有可能被判監禁?"正確的答案是適用《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最低年齡,即12歲。

學生方面,3061人(82.4%)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6歲的最多,有64.70%。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22.59%)和14歲(9.13%)。答案正確(12歲)的只有1.81%。(表3.1)

 

表 3.1:學生所認為的可被監禁的最低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13

0.43

11歲

1

0.03

12歲

55

1.81

13歲

7

0.23

14歲

278

9.13

15歲

15

0.49

16歲

1970

64.70

17歲

10

0.33

18歲

688

22.59

19歲或以上

8

0.26

總數

3045

100.00

教師方面,316人(82.94%)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6歲的最多,有56.87%。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35.14%)和14歲(5.11%)。答案正確(12歲)的只有1.60%。(表3.2)

 

表 3.2:教師所認為的可被監禁的最低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

0

11歲

0

0

12歲

5

1.60

13歲

1

0.32

14歲

16

5.11

15歲

1

0.32

16歲

178

56.87

17歲

0

0

18歲

110

35.14

19歲或以上

2

0.64

總數

313

100

 

家長方面,278人(82.99%)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6歲的最多,有48.73%。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43.64%)和14歲(5.45%)。答案正確(12歲)的只有1.09%。(表3.3)

 

表3.3:家長所認為的可被監禁的最低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

 0

11歲

   0

 0

12歲 3

1.09

13歲

   1

0.36

14歲

  15

5.45

15歲

   2

0.73

16歲 134

48.73

17歲

   0

0

18歲 120

43.64

19歲或以上 0 0
總數 275

100.00

總括來說,學生、老師及家長在整體上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最低年齡的認識均十分低,大部份均將其和刑事責任年齡混淆(表3.4)。三個群體的認識選擇基本上相似,顯示學生的認識與教師和家長的認識有一定關係,符合一般的社會理解。

 

表3.4:學生、老師及家長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最低年齡的認識(百分比)

 

學 生

老 師

家 長

12歲

1.48

1.31

0.90

14歲

7.49

4.20

4.48

16歲

53.06

46.72

40.00

18歲

18.53

28.87

35.82

 

2. 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內收容制度的認識

為瞭解受訪者對該制度的認識,研究人員嘗試瞭解他們對收容制度的主要設施-少年感化院的認知程度。而針對學生及教師,更特別瞭解他們對納入此收容制度的青少年所受的限制的認知。

從表3.5可見,大部份的受訪者(各組均超過九成)知道有少年感化院的存在。

 

表3.5:受訪者是否知道少年感化院的存在

 

學生

教師

老師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人數

百分比

不知道

319

8.60

29

7.61

28

8.36

知道

3373

90.80

352

92.39

307

91.64

沒有回答

21

0.60

0

0

0

0

總數

3713

100.00

381

100.00

335

100.00

 

從表3.6可見,學生和教師對收容制度的各項限制的認識程度,在百分比分佈上比較相似。一般相信,學生的相關知識多數是在學校中獲得,故教師的認識程度會直接影響學生的認識程度。有關的數據顯示這一假設有一定的理據。

 

 

 

 

 

表3.6:受訪者對收容制度的限制的認識程度(百分比)

 

題    目

學   生

教   師

不對 不知道/沒意見 沒有回答 不對 不知道/沒意見 沒有回答
他們沒有案底 30.7 49.2 19.6 0.5 44.4 38.8 15.7 1.0
他們可以經常回家 5.9 80.9 13.0 0.2 4.5 90.0 5.5 0
他們可以繼續在原來的學校上學 16.8 62.3 20.7 0.3 12.3 76.9 10.8 0
他們要每天做苦工 20.4 52.5 26.9 0.2 12.1 71.9 16.0 0
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 45.5 26.4 27.7 99.6 42.3 37.8 19.9 0
他們一般不可以飲汽水 19.6 40.4 39.7 0.3 22.3 44.4 33.3 0
他們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 30.9 34.3 34.5 0.4 33.3 37.8 28.9 0
他們想去時可以去卡拉ok玩 2.3 83.4 14.2 0.1 1.3 90.3 8.4 0
他們可以隨身帶手提電話 10.7 64.3 24.8 0.2 5.5 76.4 18.1 0
他們可以睡懶覺、賴床 4.5 79.9 15.6 0.2 1.8 91.3 6.8 0
朋友一般可以來探 44.5 28.3 27.1 99.8 40.4 43.6 15.7 0.3
可以經常打電話和朋友傾計 10.7 63.4 25.8 0.0 5.0 80.6 14.4 0

 

  從表3.7可見,有不少學生和教師對收容制度的限制有誤解。最多的誤解分別是:以為會有案底(刑事記錄);以為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以為朋友一般可以來探;以為被收容者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在案底(刑事記錄)一項上,其實只有特定人士可以查閱未成年人的刑事記錄,在一般的社會知識層次,被收容的未成年人是沒有案底的。學生和教師的誤解率分別接近五成及四成,是一個相當高的法律知識誤解率。對於後三項,雖然答案並非完全及絕對,但根據平常應有的對被收容院童的生活、社交及自由度的限制,在一般的知識層次上判斷相關的學生及家長為有誤解,其誤解率也分別超過四成及三成,顯示學生及教師們尚沒有瞭解收容措施的嚴厲程度。

 

 

 

 

表3.7:受訪者對收容制度的限制的誤解率(百分比)

題    目

正確答案 學生誤解率 教師誤解率
法律 他們沒有案底

49.2 38.8
他們要每天做苦工

不對

20.4 12.1
自由
限制
他們一般星期日可以放假回家

不對

30.9 33.3
他們可以繼續在原來的學校上學

不對

16.8 12.3
他們可以經常回家

不對

5.9 4.5
生    活 爸爸媽媽一般可以送食物或湯水給他們

不對

45.5 42.3
他們一般不可以飲汽水

40.4 44.4
他們可以睡懶覺、賴床

不對

4.5 1.8
社    交 朋友一般可以來探

不對

44.5 40.4
他們可以隨身帶手提電話

不對

10.7 5.5
可以經常打電話和朋友傾計

不對

10.7 5.0
他們想去時可以去卡拉OK玩

不對

2.3 1.3

3. 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

受訪者需回答一個問題,即"是否知道,我們常說的‘夠秤’年齡是多少歲?" 而所謂"夠秤",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在開始的問題中已經解釋為:"青少年如果犯事時超過一定的年齡,就會和成年人一樣處理"。正確的答案是16歲。

學生方面,3363人(90.6%)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8歲的最多,有59.49%。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6歲(37.07%)和14歲(1.80%)。答案正確(16歲)的只有37.07%。(表3.8)

表3.8:學生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12

0.39

11歲

0

0.00

12歲

8

0.26

13歲

2

0.06

14歲 56

1.80

15歲

3

0.10

16歲 1154 37.07
17歲

8

0.26

18歲 1852

59.49

19歲或以上 18

0.58

總數 3045 100.00

教師方面,360人(94.49%)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6歲的最多,有74.84%。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8歲(18.06%)和14歲(5.81%)。答案正確(16歲)的有74.84%。(表3.9)

表3.9:教師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

0
11歲

0

0
12歲

0

0
13歲

0

0
14歲 18 5.81
15歲

1

0.32
16歲 232 74.84
17歲

0

0
18歲 56 18.06
19歲或以上

3

0.97
總數 310 100.00

家長方面,297人(88.66%)表示知道有這個年齡。當中,答18歲的最多,有68.59%。其餘兩個最多人選擇的依次是16歲(28.52%)和14歲(1.08%)。答案正確(16歲)的有28.52%。(表3.10)

表3.10:家長所認知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人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

0
11歲

0

0
12歲

0

0
13歲

0

0
14歲

3

1.08

15歲

2

0.72

16歲 79 28.52
17歲

0

0
18歲 190 68.59
19歲或以上

3

1.08
總數 277 100.00

總括來說,學生及家長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低,學生有三成,家長有兩成多的回答正確,大部份人將其和一般的成年年齡,即18 歲混淆;教師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高,有超過六成回答正確,但也有一成多誤解其為18歲;(表3.11)。

 

表3.11:學生、老師及家長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百分比)

 

學 生

老 師

家 長

12歲

 0.22

0 0
14歲

 1.51

 4.72

 0.90

16歲

31.08

60.89

23.58

18歲

49.88

14.70

56.72

 

4. 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

對學生受訪者,研究人員詢問:如果你可以話事而且又必須話事,你覺得有下列犯事行為的人,幾多歲以上就應該當"夠秤"處理,要關就和大人一樣關入"路環監獄",不要關入"少年感化院"?藉此瞭解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

對於"殺人"罪行,20人(0.54%)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4.31歲,中位數是15歲。13歲或以下佔32.17%,14-15歲佔24.94%。(表3.12)

 

表3.12: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殺人"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1.11

11歲

18.28

12歲

7.55

13歲

5.23

14歲

17.66

15歲

7.28

16歲

29.57

17歲

7.88

18歲

4.63

19歲

0.11

20歲

0.57

21歲

0.03

21歲以上

0.11

對於"用刀斬傷人"罪行,37人(1.00%)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4.76歲,中位數是15歲。13歲或以下佔23.48%,14-15歲佔28.05%。(表3.13)

 

表3.13: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用刀斬傷人"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60

11歲

10.17

12歲

6.96

13歲

5.74

14歲

18.01

15歲

10.04

16歲

33.87

17歲

8.95

18歲

5.11

19歲

0.05

20歲

0.35

21歲

0.00

21歲以上

0.14

對於"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罪行,56人(1.51%)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4.74歲,中位數是15歲。13歲或以下佔23.05%,14-15歲佔30.41%。(表3.14)

 

表3.14: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打到別人重傷住院"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46

11歲

9.82

12歲

6.18

13歲

6.59

14歲 19.47
15歲 10.94
16歲 31.77
17歲

9.32

18歲

4.98

19歲

0.19

20歲

0.22

21歲

0.03

21歲以上

0.03

對於"打到別人輕傷"罪行,78人(2.10%)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5.48歲,中位數是16歲。13歲或以下佔16.42%,14-15歲佔20.55%。(表3.15)

 

表3.15: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打到別人輕傷"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36

11歲

6.74

12歲

4.51

13歲

4.81

14歲 12.49
15歲

8.06

16歲 30.18
17歲 19.92
18歲 10.95
19歲

0.06

20歲

1.49

21歲

0.22

21歲以上

0.22

對於"強姦"罪行,36人(0.97%)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4.35歲,中位數是15歲。13歲或以下佔31.71%,14-15歲佔27.27%。(表3.16)

 

表3.16:學生心目中的"理想"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強姦"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76

11歲 18.52
12歲

6.64

13歲

5.79

14歲 17.51
15歲

9.76

16歲 26.33
17歲

9.93

18歲

4.16

19歲

0.00

20歲

0.38

21歲

0.00

21歲以上

0.22

對於"非禮"罪行,32人(0.86%)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4.90歲,中位數是16歲。13歲或以下佔23.09%,14-15歲佔26.29%。(表3.17)

 

表3.17: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非禮"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38

11歲 11.49
12歲

5.65

13歲

5.57

14歲 15.97
15歲 10.32
16歲 30.75
17歲 11.98
18歲 7.06
19歲

0.03

20歲

0.41

21歲

0.03

21歲以上

0.35

對於"搶劫"罪行,22人(0.59%)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5.06歲,中位數是16歲。13歲或以下佔19.89%,14-15歲佔26.09%。(表3.18)

 

表3.18: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搶劫"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41

11歲

9.08

12歲

5.42

13歲

4.99

14歲 15.82
15歲 10.27
16歲 33.41
17歲 12.46
18歲 7.18
19歲

0.08

20歲

0.49

21歲

0.08

21歲以上

0.33

對於"偷竊"罪行,20人(0.54%)沒有回答。答案的平均數是15.09歲,中位數是16歲。13歲或以下佔20.09%,14-15歲佔24.07%。(表3.19)

表3.19: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偷竊"罪行

歲  數

百分比

10歲或以下

0.49

11歲

9.75

12歲

5.23

13歲

4.63

14歲 14.16
15歲

9.91

16歲 33.58
17歲 13.05
18歲

8.34

19歲

0.08

20歲

0.51

21歲

0.03

21歲以上

0.24

從表3.20的綜合比較可見,學生們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方面,對殺人、強姦及嚴重傷人等嚴重罪行,其"理想"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平均數及中位數均是低於現行制度的16歲,且有罪行越嚴重,"理想" 最低刑事責任年齡越低的趨勢。有關的意見,和法務局提出的將該等嚴重罪行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建議相符合。值得一提的是,法務局在完成公開諮詢後,根據收集到的意見,將縱火及販毒等罪行列入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嚴重罪行;研究人員未能及時掌握訊息及將有關項目加入本研究中,成為一個研究上的不足之處。

表3.20:學生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綜合比較

 

平均數

中位數

殺人

14.31

15

強姦

14.35

15

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14.74

15

用刀斬傷人

14.76

15

非禮

14.90

16

搶劫

15.06

16

偷竊

15.09

16

打到別人輕傷

15.48

16

在教師和家長的意見方面,研究人員比較直接地詢問了他們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

表3.21反映,教師對"統一都不降低"的支持度極低,只有3.67%;家長的支持度相對較高,有17.01%。因為家長們育有青少年子女,有一部份家長可能不太願意降低刑事責任年齡,以免其子女一旦犯罪時有負上刑責的影響,故有一定的支持度是可以理解及合理的。同樣道理,教師對"統一都降低"的支持度也高於家長。兩個群體的主流意見都是支持"部份犯罪行為降低"的做法,支持度有62.99%及56.72%。雖然,因為研究是在政府完成公眾諮詢後進行,媒體報導可能一定程度在拉高了相關的支持度,但仍無損此為主流意見的推論。

 

表3.21:教師和家長對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意見(百分比)

 

教 師

家 長

統一都降低

33.33

26.27

統一都不降低

3.67

17.01

部份犯罪行為降低

62.99

56.72

總數 100.00 100.00

 

在將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降低的處理方案上,教師及家長的意見分別見表3.22及表3.23。研究人員以"降低4年或更多"的選擇百分比將其排序,以分析他們對罪行嚴重性的看法。基本上可以看到,教師、家長及學生對罪行的嚴重性的排列基本相同,也符合一般的社會認知。較為特別的是,家長群體對"強姦"的嚴重程度的界定,似乎是高於"殺人",值得社會留意及作進一步的分析。

有關數據顯示,教師的取向是較嚴厲,所有列出的罪行,都有五成以上的教師表示需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兩年或以上。如前所述,家長們比較溫和及傾向保護子女,只有嚴重罪行及"非禮"才有五成以上表示需將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兩年或以上。

 

 

 

 

 

 

 

 

表3.22:教師對降低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案(百分比)

 

不降低

降低1年

降低2年

降低3年

降低4年或更多

沒有回答

殺人

9.2

5.0

31.5

16.0

37.8

0.5

強姦

7.3

5.0

34.6

19.7

32.5

0.8

用刀斬傷人

7.3

8.4

37.5

23.1

22.8

0.8

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7.9

9.2

37.0

24.4

20.2

1.3

非禮

17.1

16.3

36.2

13.4

16.0

1.0

搶劫

12.9

18.1

38.8

16.0

13.1

1.0

偷竊

24.4

23.1

30.2

12.6

8.7

1.0

打到別人輕傷

28.3

20.2

29.9

12.1

8.1

1.3

 

表3.23:家長對降低不同罪行的刑事責任年齡的方案(百分比)

 

不降低

降低1年

降低2年

降低3年

降低4年或更多

沒有回答

強姦

26.6

9.6

20.6

15.5

25.4

2.4

殺人

29.6

7.2

27.5

10.4

23.3

2.1

打到別人重傷住醫院

22.7

21.2

26.6

14.6

12.8

2.1

用刀斬傷人

23.6

19.1

28.1

15.5

11.9

1.8

非禮

23.3

18.8

29.0

14.3

11.9

2.7

搶劫

24.8

25.4

23.0

14.3

10.1

2.4

偷竊

30.1

24.5

23.3

11.0

9.0

2.1

打到別人輕傷

29.6

27.5

24.5

7.8

8.7

2.1

 

5. 學生對成熟度年齡的意見

考慮到我們不可以孤立地分析刑事責任年齡,而應根據澳門的法律體制及社會實際,綜合地加以分析,研究人員特別詢問了學生們對進行不同事務的最低年齡的看法,以瞭解他們對青少年個人成熟程度的看法。

從表3.24看,學生們對自己的成熟程度的看法,和大多數人所經常以"常識"來作的判斷非常不同。"特殊情況下,在父母同意下工作"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4歲,"特殊情況下,在父母同意下結婚" 的法定最低年齡是16歲,但學生們心目中的"理想"最低年齡,均明顯地和此有一定的差距,且是較高。大多數人以為現今社會觀念開放,青少年對"性"比較隨便,但其實學生們的觀念仍然是比較傳統,首次"發生性行為"的"理想"最低年齡,其意見平均數及中位數均是18歲。在其他的項目,學生們的"理想"最低年齡和法定年齡相差不大,平均值稍高於法定年齡。唯一的例外是"可以做行政長官"一項,平均數及中位數均低於法定年齡的40歲。

 

表3.24:學生們對進行不同事務的最低年齡的看法

 

平均數

中位數

特殊情況下,在父母同意下工作

15.34

16

自己獨立地工作

16.73

16

特殊情況下,在父母同意下結婚

17.71

18

發生性行為

18.00

18

結婚

19.37

18

進入賭場賭博

19.39

18

可以投票選舉別人做立法會議員

19.42

18

進入賭場工作

19.54

19

可以參與政治

22.19

20

可以自己去競選立法會議員

25.20

25

可以做行政長官

33.46

35

 

 

 

 

 

 

 

 

 

 

 

四、總結及建議

根據以上的分析,研究人員總結出以下幾項主要的研究發現:

1. 學生、教師及家長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認識極為缺乏,包括對其適用年齡的認識及相關收容制度的認識,其正確認識率均比較低。

2. 學生及家長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低,教師在整體上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認識比較高。

3. 學生的意見反映出對殺人、強姦及嚴重傷人等嚴重罪行,其"理想"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低於現行制度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有關的意見,和法務局提出的將該等嚴重罪行的最低刑事責任年齡降至14歲的建議相符合。

4. 在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方面,教師和家長兩個群體的主流意見都是支持"部份犯罪行為降低"的做法。教師的傾向是較為嚴厲,家長的傾向是較為溫和及保護子女,但對於法務局所指的嚴重罪行,均有五成以上的意見是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兩年或以上。

5. 雖然社會上有不少人傾向認為青少年早熟,學生對青少年的成熟程度的看法並非如此。

 

因此,研究人員有以下幾項初步建議:

1. 加強向全社會,特別是學生、教師及家長推廣及宣傳《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特別是對教師的宣傳和教育。調查發現,對《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最利益攸關的群體對此法律并不熟悉,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本澳在法律宣傳、法律普及上的缺失和漏洞。不知法、不懂法,就很難遵法守法。

2. 政府和學校應撥出時間、人力及財政資源,讓教師們認識和學習相關制度,從而通過教師們向學生作進一步的教育和推廣。

建議學校對教師進行相關的法律培訓。可行的情況下,應進行考核,確保教師們認識法律,做青少年學生知法守法的良好榜樣。

3. 學校應考慮在公民課等課程教育中,增加普及相關法律知識的內容,提高學生的法律意識。

4. 原則上支持政府在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方面的改革意見,特別是針對部份嚴重罪行將其由16歲降至14歲的意向。但在推行方面,建議政府可考慮先檢討《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的成效,以及在向學生、教師及家長推廣及宣傳《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後,再研究社會的主流意見,盡可能避免倉促立法。如《違法青少年教育監管制度》能有效地達到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所擬達到的目的,應再慎重考慮,盡可能避免採用後者的方案,以更好地實施對未成年人的教育和保護,給予青少年學生更好的發展及改正機會。

 

 報告全文下載:刑事歸責年齡下調問卷調查研究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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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ed by admin on 三月 11th, 2009 and filed under 其他. You can follow any responses to this entry through the RSS 2.0. Both comments and pings are currently clos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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